为贯彻国家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落实北京市关于城镇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规范指导本市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深入调研、总结实践、借鉴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
1.综合整治内容和基本标准;2.术语;3.基本规定;4.综合治理;5.基础类改造;6.完善类改造;7.提升类改造;8.设计和施工安全与质量验收。
节能改造:
1、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是居民承担改造义务,改造义务包括了节能改造等工作。
2、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确认后,实施主体应根据小区调查、初步情况组织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或诊断评估,形成专项鉴定或诊断报告(含节能诊断报告)。
3、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效果评价,应包括居民参与、居民自治机制建设和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综合整治方案实际完成情况、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综合整治效果(含节能效果评估报告)和居民满意度等。
4、基础类改造中 建筑结构安全性与抗震节能改造和修缮作为第一项。
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前,应先进行房屋建筑节能诊断并形成诊断报告,明确节能目标,并根据诊断结果制定建筑节能改造方案。
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 381的规定,采用外保温技术时应与建筑立面改造相结合。
5、建筑节能改前造应拆除护栏,完成外保温板施工收口。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 381的规定。
6、小区供热改造应与建筑节能改造相结合,应考虑供热系统整体性改造,采用集中供热系统的每栋房屋建筑热力入口处宜设置楼前热量表和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户计量及分户控制设备。
7、应选择经济和技术上可行的综合改造方式,充分利用健康、节能、节水、节材等绿色低碳环保技术。鼓励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选用绿色建筑适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