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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解读

   2010-08-30 29940
核心提示: 已经实施五年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促进了公共建筑节能的发展,随着江苏省经济的高速增长,公共建筑规模不断扩大, 为进一步提高该标准在江苏省贯彻执行的可操作性,适应节能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江苏省气候特点的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以此补充、细化和提高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贯彻国家和我省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 境、改善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空调和
一、编制目的

  已经实施五年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促进了公共建筑节能的发展,随着江苏省经济的高速增长,公共建筑规模不断扩大, 为进一步提高该标准在江苏省贯彻执行的可操作性,适应节能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江苏省气候特点的江苏省《公 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 96—2010。以此补充、细化和提高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贯彻国家和我省的建筑节能方针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 境、改善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空调和照明等能源利用效率。

二、编制方法
  1、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为蓝本,参考兄弟省市建筑节能标准,结合国家及江苏省近年来发布的有关规定,配合省政府建筑节能目标,突出江苏省地方特色。
  2、进行65%节能设计标准分析计算:
邀请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采用美国能源部DOE-2软件提供典型的建筑模块(办公建筑、宾馆建筑、学校建筑、综合楼建筑等)对夏热冬冷地区—南京,寒冷地区—徐州,分别进行能耗计算。
  3、对全省的建筑节能进行全面的调研,广泛征求或利用全国节能设计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和科研成果。
三、主要创新点
  1、根据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结合省政府建筑节能目标,对公共建筑进行分类管理,编制满足公共建筑节能50%和65%的两种节能设计体系。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大于等于5000m2,且全面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重要公共建筑;甲类建筑必须达到65%节能设计目标。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m2,或大于等于20000m2,但不设置或仅部分设置中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乙类建筑必须达到50%节能设计目标。

  2、围护结构体系:乙类建筑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50%节能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体系。甲类建筑将建筑围护结构 节能要求在50%的基础上提高了20%~30%,特别在东西向适当增加了外遮阳的要求,以倡导利用外遮阳技术改善室内热环境。

  3、鼓励采用自然能源的通风系统,如过渡季节全面通风的技术措施、地下车库CO浓度通风控制措施、室内新风系统CO2浓度控制措施等。
  甲类建筑设置竖向空调送新风、竖向排风的系统在一定的条件下必须设置热回收装置。以节省空调能耗。
  4、增加了分体空调和多联机空调室外机布置的要求,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位置直接影响空调的使用效果,当然也影响空调实际使用能效比,因此对空调室外机提出如下要求:
  (1)为避免气流短路,宜将室外机房布置在建筑的边角处,分别从不同方向进风和排风;
  (2)室外机不宜安装在西向或西北向的外墙面;
  (3)高层建筑的室外机不应从下到上逐层依次布置在建筑物的竖向凹槽内。
  5、甲类建筑冷热源能效要求均提高1~2级;
  6、照明要求:照明功率密度值要求均提高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目标值(不管是甲类和乙类建筑);
  7、国内首次在公共建筑中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强制技术设计要求。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应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甲类建筑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可在下列装置中任选一项或多项。

  (1)太阳能热水系统。
  (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3)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或光诱导系统。
  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热量应不小于建筑物生活热水量的50%。
  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承担采暖空调负荷的比例不少于20%(无稳定热负荷需求的建筑除外)。
  当甲类建筑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电池和光诱导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时,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光诱导系统的总功率应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 0.2%,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其中光诱导系统的容量折算可按每个采光孔150W功率计算。
  当甲类建筑物受建筑条件限制。仅采用上述第1条中的一种措施,且不能满足以上相应要求时,应采取其他相关措施加以补充。补充措施的容量设置应补足原措施容量设置不足部分的相应百分比。
  8、用能计量及检测控制管理系统       
  甲类建筑及20000m2以上的乙类建筑应设置用能计量系统,该系统须同时满足分类计量和分项计量的要求。
  本标准明确用能计量不是目的,而是为节能提供基础条件,必须为建筑能效综合管理系统服务。
  监测与控制与一般的楼宇的自动控制系统协调,既能突出“节能”这个主要目标,又能使之与节能的要求相适应。
四、预期效果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设计,由于改善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提高了空调采暖设备和照明设备效率,增加热回收,利用自然能源等,甲类公共建筑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GB 50189—2005的基础上提高约15个百分点,基本达到65%的节能率。这15个百分点的节能贡献率大致这样分担:围护结构分担2%~3%;空调采暖 系统分担6%~7%;电气节能分担1%~2%,可再生能源利用分担2%~3%。这一分担比例是本标准节能设计时的一个计算值,并不是每个具体工程设计时要 求各专业完成的节能贡献率。

 随着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空调主机供冷机组性能系数不断提高,各种热回收及自然能源利用技术日益成熟,甲类建筑的节能率达到65%是可以实现的。各类公共建 筑的节能设计必须依靠本标准节能条文要求,尽可能提高各专业节能贡献率。乙类公共建筑节能率与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相同,节能率为50%。执行本标准后,全省乙类公共建筑总体节能率可达到50%,甲类公共建筑总体节能率可达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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