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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关于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2010-03-31 证券时报7350
核心提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股票简称:西部建设 股票代码:002302编号:2010—016



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4号文核准,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15.00元/股,共计募集资金52,5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以后剩余48,473.00万元。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项目:1)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2)新建中心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3)新建燕尔窝搅拌站磨细粉煤灰储库项目;4)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

经公司2010年1月26日第三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中

的2,800万元用于对子公司增资、6,700万元用于购置混凝土生产运输设备(详见公司2010年1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公司于2010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在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东方卓越营销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卓越)。公司拟用募集资金3,049.49万元对东方卓越增资,所增资本用于实施该项目。东方卓越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资产为一块面积为70,739.81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东方卓越是公司用自有资金所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有关股权、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手续已办理完毕,更名工作尚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过程中。

项目建设地点由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镇变更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工业园B 区(以下简称:水区工业园B 区)。东方卓越拥有该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原因

1、该项目原用地为租赁取得,且面积较小,对干混砂浆业务的未来发展存在一定制约,新的地点面积较大,且为自有土地,地理位置也较好,在新的地点建设对干混砂浆业务的未来发展更为有利。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卓越在水区工业园B区拥有70,739.81平方米的土地。干混砂浆业务与公司现在经营商品混凝土业务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该项业务未来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由子公司经营该项目更有利干混砂浆业务的发展。

3、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项目选址在水区工业园B区,交通、运输便利,较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更具地理优势,能辐射米东区和乌鲁木齐市其他城区,满足公司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变更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独立独事刘东进、陈亮、于雳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将年产15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东方卓越,实施地点变更为乌鲁木齐市水区工业园B 区,适应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内部目标绩效的考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内容和方向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变更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人意见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崔洪军、张正平经核查后认为:年产15万吨干混砂浆生产线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事宜,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内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东方证券同意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地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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