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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建筑工程暂不推广应用Ⅱ型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

   2012-09-15 10060
核心提示:根据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科发[2011]29号),2011年9月份省有关部门经组织检查发现,目前市场上供应的复合发泡水泥板抗拉强度难以达到Ⅱ型的相关指标要求,最差的仅为0.05MPa,要求各应用环节慎重选用

盐建函科[2012]1号

 

 

关于本市建筑工程暂不推广应用Ⅱ型复合发泡

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科发[2011]29号),2011年9月份省有关部门经组织检查发现,目前市场上供应的复合发泡水泥板抗拉强度难以达到Ⅱ型的相关指标要求,最差的仅为0.05MPa,要求各应用环节慎重选用。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从二一二年元月十日起,本市建筑工程暂不推广应用Ⅱ型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图审查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对发文之前已经设计、图审尚未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改为Ⅰ型产品的设计变更、审查手续。

二、严格推广应用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和图审、检测等监督环节,要严格执行《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T041-2011、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技术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科发[2011]29号)、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备案和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盐建函科[2011]4号)和本通知要求,禁止使用未持证备案的产品,禁止使用自行复配的产品,禁止在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上粘贴面砖。

三、强化节能工程质量责任,鼓励实行产品系统供应和施工一体化。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施工资格或与施工单位结成联合体的系统供应商,统一承担产品系统供应和施工任务,以便统一材料供应和施工质量责任,减少相互推诿扯皮。对于仅提供系统供应的产品生产单位,其质量责任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包括培训一线施工人员和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服务、监督等内容。

四、各级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节能监管机构,要将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推广应用列为监管重点,及时查纠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推广应用中的不规范行为,促进建筑节能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省住建厅科技发展中心(苏建科发[2011]29号)文件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一二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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